问题编号:[164991]
问题标题:关于“转厂”业务咨询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某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最近,我行接到客户提交的一笔关于“转厂”的业务申请,业务背景如下:厦门某具有进出口权的Y公司向香港的F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由香港F公司委托常州某具有进出口权的Z公司代为生产制造,产品完成后,先由常州的Z公司出口报关进入厦门保税物流园,厦门的Y公司向香港F公司付款后,由厦门的Y公司从厦门保税物流园报进口到厦门(区外)。现厦门的Y公司向我行说明该笔业务系“转厂”业务(从常州的Z公司转厂到厦门的Y公司)。 我的问题是: 1、该笔业务是否属于“转厂”业务范畴?请说明理由。 2、具备“转厂”业务资格的双方应为哪些性质的企业?如一般进口企业对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贸易企业对一般贸易企业等。 3、“转厂”具体有哪些类型?参与“转厂”的企业必须具备哪些资格?敬请详细描述。 我在网上看到多种说法,但没有权威的资料。所以向您请教,请尽可能详细,并提供相关材料。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你好,首先海关加工贸易没有所谓“转厂”业务的说法,涉及加工贸易渠道的只有“深加工结转”。而深加工结转用于国内两家拥有加工贸易手册的企业之间的产品对接,其中一家企业的产品通过深加工结转转出到,另一家企业通过深加工结转转入该批产品并做为原料进行生产。你描述的业务属于国货复进口,不属加工贸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