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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无代价抵偿的疑问[160810]

问题编号:[160810]

问题标题:无代价抵偿的疑问

问题内容: 我企业与外方签订合同,于6月29日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涉及《出口许可证》商品),海关已经核销许可证,并对货物作放行处理。近日,外方收货人称该批货物因为规格不符的原因,要将该批货物退回给中国的发货人,而后由发货人再出口与原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请问:1.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申报为“其他”监管方式对吗?“征免性质”和“征免方式”栏目怎么申报呢?应该向海关提交什么单据和手续? 2.再出口货物的时候申报为“无代价抵偿”监管方式对吗?征免性质”和“征免方式”栏目怎么申报呢? 3.再出口的时候还用《出口许可证》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须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其他许可证件无须提供。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5.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对应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申报为“其他”,“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应提供原出口报关单、情况说明等及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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