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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外发加工业务[163105]

问题编号:[163105]


问题标题:外发加工业务,承揽企业使用了国内采购料件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办理了一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其中三种进口料件需要外发给承揽企业,加工成电路板后返回我司,外发的料件价值占电路板价值的20%。承揽企业需要将这三种料件跟其他的国产料件一起组装成电路板。这种方式是否可以办理外发加工?承揽企业使用的料件是否仅限于经营企业外发的料件,是否可以同时使用国内料件?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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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海关总署2009年第51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你司可按上述规定向海关提交: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和材料等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如现场海关予以核准,则你司可开展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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