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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手册二次延期保证金[158702]

问题编号:[158702]

问题标题:手册二次延期保证金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您好!我司为贵关辖区内外商独资企业,有一本手册要进行二次延期,关于交纳保证金一事,手册信息如下:出口成品一项数量为:50000 进口料件三项数量各为:50000 单耗为:1 成品已经出口数量为:20000 第一项已经进口数量为:30000、第二项进口数量为:500(用在成品上的量为内购或者是一般贸易进口)第三项进口数量为500(用在成品上的量为内购或者是一般贸易进口)请问关员老师,我计算保证金时怎么确定要交纳保证金进口原材料的数理(是交纳未出口30000折算成原材料交纳保证金,还是用第一项进口原材料未出口部分10000+第一项未进口原材料+第二项未进口部分45000+第三项未进口部分45000的量来确定。如能回复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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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建议咨询主管海关,可能有三种情况,1、不收;2、全额收;3、未出口部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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