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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货物申报期限及缴税期限[158845]

问题编号:[158845]

问题标题:货物申报期限及缴税期限

问题内容:我想问下贵关是否有:“货物申报后如超过10天未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贵关的系统就会自动删单,如需缴纳税款必须重新申报”这样的规定?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外 贸 知 识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103号),第十六条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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