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9930]
问题标题:租赁进口设备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情况是这样:现有一台向德国租赁进口的机器,企业租赁了自用,租赁期是14个月,租金分三次支付德国。现在机器已经到上海洋山港,进口企业注册地归口上海松江海关。我想请问:超过一年租赁期的“租赁贸易”我该向哪个海关申报?是否能有个上海海关的咨询部门和电话请告知,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具体情况请咨询关税处6889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