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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外发加工的问题[153112]

问题编号:[153112]

问题标题:关于外发加工的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想咨询下关于外发加工的问题:我司是珠海一港资来料加工企业,由于生产条件限制,想外发部分原材料到河南郑州加工再运回,请问: 1、作为经营企业应如何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提交什么资料),承揽企业是否也相应办理什么手续? 2、珠海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如要,怎么开通? 3、承揽企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可以不运回珠海,在当地直接出口? 4、像这种情况,双方是否需要办理进出口报关和核销?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海关保税加工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拱北关区保税企业办理保税加工业务申请审批表》,(企业使用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办理海关手续的,不再收取);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对保税加工经营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家承揽企业开展同一生产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可不重复要求经营企业提供); (6)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承揽企业无须到海关办理手续; 2.全工序外发或外发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须使用外发加工系统申请外发加工业务; 3.经海关批准,外发加工货物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4.经营企业需要办理报关手续和加工贸易手续核销手续。 另,请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1)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2)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3)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4)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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