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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残次品改变形状能否出口[153468]

问题编号:[153468]

问题标题:残次品改变形状能否出口?

问题内容:海关关员,你好!我司是中山一家日资来料加工厂,产品为铝合金管。现有部份残次品拟退到香港,合同已备案残次品名称是“铝合金管”,但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合理利用装运车辆空间,我司想将所有铝管直接压扁后再装车出口,不产生损耗。请问,压扁后的铝管,能否继续用已备案的“铝合金管”申报出口?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规范申报要求,货物申报名称应与其实际状态相符合,该批管材压扁后按“管”申报是不合适的。为此,不能用已备案的“铝合金管”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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