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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保税材料比例[155319]

问题编号:[155319]

问题标题:关于保税材料比例

问题内容:您好,按海关要求,备案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其所组成的保税材料价值需在30%以上才能签合同. 假如我这本合同中,总的保税料件符合这个要求,但其中一项成品,其所组成的保税材料价值并不达到30%,比如是10%-20%,那我要怎样签到合同?审批的条件是什么? (注:当然如果这一项成品100%是国内购买,那就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不用签合同了.但有10-20%的材料又是转厂的,那当然要与人家转厂了) 请您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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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andylqh: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机关是商务主管部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如相关业务符合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加工贸易方式申请手册备案。三、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数量等,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量中予以扣除。具体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或直接咨询你司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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