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5582]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否需按申报规范申报
问题内容:请问进料加工贸易项下,新合同备案时: 1、所有料件是否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规范备案; 2、很多编码都要求注明型号,如全部区分备案的话,则一本合同料件会有几千,甚至上万项,这对加工贸易企业来讲应如何管理手册。 3、是否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时采取归并,而在实际通关时再按申报要求在备注栏注明。
报关员考试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W38486462: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机关是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相关单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备案清单范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和原产地等。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具体可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或咨询你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