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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备案[124177]

问题编号:[124177]

问题标题:异地加工贸易备案

问题内容:您好,我厂是中山的加工生产企业,一间广州进出口公司为经营单位.请问应如何进行异地加工贸易备案?(请具体说明需向双方海关及商务主管总门提供哪些文件)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的规定,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签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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