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要经过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没有批准保税的缴纳进口税,批准保税的缴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等阶段。 进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 加工贸易货物申报必须有相应的报关单据,包括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装货单等,还必须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加工贸易货物属于国家管制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其中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有以下几条规定: 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成品油除外)均可以在报关进口时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 2.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