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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品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纸制品
  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物料或用于加工生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
  (一)“生产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浆、纸张、纸板等原料,加工成纸或纸制成品直接出口。
  (二)非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张、纸板等原料,用于生产本企业直接出口产品所需的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但其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厂,出售或转让)。
  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包装本企业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纸匣、纸袋等纸制包装容器的制成品,仍作为加工贸易。
  二、铜及铜基合金
  “铜及铜基合金”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事先需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三、皮制劳保手套
  皮制劳保手套属出口配额有偿招标和许可证管理商品,来料加工业务由外经贸部审批,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经营单位在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商会收到企业交纳的配额使用费后,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业凭此证明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据此放行。
  四、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
  国家将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纳入进口总量管理,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
  外贸企业开展以四种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一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凭批件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其中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除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外的其它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由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使用统一的四种商品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审批。
  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有效期为3个月,如在批准后3个月内原料不进境,其业务批复单及进口配额,自动失效。
  开展复出口制成品属于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事先须按有关规定获得额。对开展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和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外经贸部在审批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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