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0345]
问题标题:融资性售后租赁业务的问题
问题内容:我司有550万美元的减免税设备(处在监管期)及其他国产设备,目前与经银监局批准设立的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建行全资下属子公司,以下称“建信”)谈好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融资业务,建信要求我司到泉州海关办理类《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批准书》的文件,但不需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兹请问: 1、海关能否确认该项业务不是实质的所有权转移? 2、若能确认,能否出具类似于《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批准书》的文书,只是将批准书名称改为〈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批准书〉,内容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分别变更为“承租人”、“出租人”? 3、请贵关及时回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问题较为复杂,请你司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关关税处减免税科具体咨询,或拨打0592-2355100电话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