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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消耗能否用国采材料抵补[150422]

问题编号:[150422]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贸易消耗能否用国采材料抵补
问题内容:关员同志!您好!有以下问题不理解,请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 进料加工物资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上是存在消耗的,加工1吨的成品实际上要用1.03吨的料,但在申请手册时核定的是出口1吨产品只能核销0.97吨的原料,这样长期下来就会存在每出1吨成品就有0.06吨材料不能核销,就会造成没材料,问这0.06吨材料能否用国采来摊入到这部份成本中?有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你好,你司所提到的出口1吨产品只能核销0.97吨原料,是指加工1吨产品所耗用1吨原材料,成品率为97%,其余3%因加工工艺原因所必须消耗掉的原材料,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所提及的“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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