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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保税原料转售[149935]

问题编号:[149935]
问题标题:保税原料转售
问题内容:我司为非特殊区域从事加工贸易企业,我司有部分呆滞保税料件一直无法处理(呆滞料来源:国内深加工结转&海外进口),现国内另外一家从事加工贸易企业有意愿收购此部分物料,我司是否可以用以下方案处理,还请老师指正: 1.我司将此部分料件退运至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仓库,转换物权给境外法人; 2.另一家企业以保税方式申报进口料件。以上,不知可否操作,还盼回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你司呆滞保税料件处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对于企业加工贸易以保税方式申报进口料件的方式,必须满足《办法》第五条规定,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等要求。二、对于退运的规定,请按《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并及时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具体操作和业务办理详情请咨询你司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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