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1415]
问题标题:经济框架协议下的两岸关税率的变化
问题内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以后,两岸间的关税率会有如何的变化,在那里可以查到。在商流中互相减免税率是否适用。 两岸与第三国之间的贸易方式是否可以享受该协议中关税率减免的优惠.比如,1.商品从中国(台湾)直接进口到台湾(中国),结算都个自通过日本进行交易,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2.商品在香港转船但是只是转运,商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结算是通过香港的商社进行交易,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谢谢,请简要回答下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建议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政务-原产地管理栏目中,查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 ”相关规定。第一,由台湾直接进口到大陆,符合直接运输条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优惠税率,结算方式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认定。第二,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90号公告规定,货物经过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代理人或承运人应当提前告知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请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所施加的关锁完好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