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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中生产产生的残次品的处置[151798]

问题编号:[151798]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中生产产生的残次品的处置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残次品,按照公司内部品质管控要求,必须全部销毁而不允许将残次品销售出去。销毁后,再将物料销售给国内的废品回收公司。然后按照实际的废料所对应的进口原材料和部品的价值进行补税。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合乎法规的要求?是否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到海关申请放弃该残次品,然后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且,放弃的货物还要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注:我公司不允许残次品流通到市场中)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加工贸易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相应处置亦应经海关批准。请参照111号令规定办理,具体请直接与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以该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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