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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捐赠物资免税[146855]

问题编号:[146855]

问题标题:捐赠物资免税

问题内容:我是红十字会的,有2个问题咨询,谢谢 1.国务院某办转赠给我会一批净水器,货物现存于你关,提货单的接收方为该办,请问我会是否可以接受货物并申请免税?需要什么手续? 2.净水器进口免税除我会出具《扶贫、慈善进口物资证明》《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外,是否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审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 (署令〔2001〕0090)第七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进口按以下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一)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使用人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免税时应当向海关提供如下单证:  1.境外捐赠函正本;  2.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  3.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的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  4.海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凭前款所述的单证、对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后,办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手续,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超出《暂行办法》免税物资范围的,应照章征税。  由北京海关统一办理捐赠物资免税手续的,应将项目审批情况书面通知使用人(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三)有关直属海关对上述免税审批工作要运用《减免税管理系统》进行,并与有关进口地海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四)海关对上述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海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赠人或使用人补充有关材料后再予受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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