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电子账册外发加工[143324]
问题编号:[143324]
问题标题:电子账册外发加工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以集团公司A名义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了电子账册业务,即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集团公司A下设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B和财务相对核算的分公司C,因我司进出口合同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对外签订,若上述B、C分子公司拟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问:
1.可否以集团公司A名义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无需外发加工?
2.或是以集团公司A名义开展加工贸易后,再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给B、C公司?
3.电子帐册能否允许外发加工业务的开展?
4.若是外发加工业务,集团公司A与分公司B、子公司C之间的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盼老师给予指导,不甚感激~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是否能开展有关海关业务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公司是否在海关登记注册,而不是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1.如果A公司已在海关登记注册,而B、C公司未在海关登记注册,则只能以A公司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 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已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既可以以委托加工形式、也可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未办理海关登记注册,则需以外发加工的形式承接相关加工贸易业务;如B、C公司属A公司所有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则货物的转移、加工属企业内部料件调拨;
3.经主管海关批准,实行电子账册监管的企业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
4.如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由于外发加工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转让,因此账务处理仅涉及加工费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