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3533]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减免
问题内容: 你好:我单位为煤化工企业,想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请问,可不可以根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的规定:“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申请减免关税,有减免关税的进口设备清单吗?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您对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阅读不完整,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上述问题有规定。该事宜属财政部、发改委事权,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上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