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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进口设备[119844]

问题编号:[119844]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 您好! 我司是一进料加工的外资企业,现打算请贸易公司为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该贸易公司,收货单位是我司,请问如此操作可以吗?如可以,谁与国外的卖方签合同呢? 急盼回复!谢谢北京报关员考试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令)规定,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请按上述相关规定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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