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858]
问题标题:进口产品备案时金额和经营单位出错,无法核销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保税区企业,去年进口一票货物,现由于如下情况无法核销: a.付汇与报关金额不符 b.预付款单位与收货经营单位不符对国外预付账户被停,急盼解决,谢谢!情况如下: 1 我司2010年10月以自己公司名义(从自己公司账上)预付美金(货款+运费,CIF)给国外供应商购买某产品。 2 我司于2010年10月从美国进口该产品,并委托代理公司报关,代理公司以其名字作为经营单位进行了报关。(非我司抬头) 3 进口报关时,由于国外供应商提供的随机文件书写有误(写了CIF价,但没把运费部分计入),导致报关金额只是货物金额(运费部分我司已付出去,但报关金额中没有计入),现在等于是出入不平。如上情况导致外管局和银行现在无法核销。请问现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修改、撤销当初的报关单?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格式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海关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其他相关规定请参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