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5164]
问题标题:关于上次提问的二手设备进口减免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感谢您上次针对145084问题的回复!我看了指南中的内容,还是有不明白的地方,所以再次提问:公司已经办理了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确认书,并且也办理了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并在2008年时办理了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相关手续也已办妥.2011年由于设备不够用,想要进口一台与2008年免税进口的相同的一台设备,为了降低成本,这次进的是二手设备,我的理解是这样的: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但不免进口增值税,即增值税照常缴纳.以上所说的投资总额内如何计算,因为之前已免税进过几次设备.2.如果没有以上的额度了,用自有资金,即在投资总额之外的资金进口以上所说的二手设备可否享受免税 请帮忙解答我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里面的问题,还有帮忙提供以1.2中所涉及的目录和文件的查找途径,还有海关总署第201号令是否决定了像我们这种情况不予减免税了.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你司所询问题答复如下: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特有的概念,在组成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在免税办理上,投资总额包括企业新设和增资两种方式,只能按鼓励项目办理免税;自有资金是指企业投资总额之外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只能按自有资金项目办理免税。自有资金项目项下不得免税进口旧设备。本咨询中涉及的那两个目录可查阅总署、财政部或发改委的官方网站。另关于署令第201号答复如下:海关总署以第201号令公布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并不是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的依据,因此该办法的废止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