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5634]
问题标题:税款担保延期办理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根据财关税2010年17号文件规定,我司6月份开始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有效期6个月),并凭此证明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件税款担保手续。最开始办理的一批税款证明将于12月份到期,但因国家免税政策仍未下来,请问1.我司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向主管海关办理税款担保证明延期手续? 2. 口岸海关什么时候开始受理担保税款延期手续? 一般需要几个工作日? 3.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担保期限是12月1号的话,在此期限前完成口岸海关税款延期申请就可以?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你好,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减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担保期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