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157]
问题标题:总署195号令中外发加工的相关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 总署195号令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几条修改中,其中一条是关于对外发加工做了相应的规定: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其中(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这个跨关区的范围是什么?如:大港海关与黄岛海关之间算跨关区吗?还是指青岛海关与大连海关这样的范围。。。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跨关区指跨直属海关辖区。其中的第(一)项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是指青岛海关辖区内的企业欲在非青岛海关辖区开展外发加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