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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咨询[127160]
问题编号:[127160]
问题标题: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济南的一家软件企业,我们欲进口一批自用设备,请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八条关于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以免关税增值税的规定是否仍有效?我们去哪办理免税?需要哪些证明材料?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国发〔2000〕18号第八条的规定有效。 你公司应持凭企业营业执照、经相关主管部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认定企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合同等单证向济南海关申请办理免税。 海关将根据企业性质,按现行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进口设备是否符合免征关税的条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