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930]
问题标题:咨询征免税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1)我司属鼓励类项目,批文内的投资设备还有部分没进口,因发展的需要又计划进口新的设备,请问我司能否更改批文内进口设备的名称?现在还可以申请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征免税证明》吗?(2)我司拟从香港进口单个装1905900000(月饼),在东莞入月饼盒,请问在税号没有变更的情况下,香港申请CEPA产地证,进口时可以免关税吗?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1)鼓励类项目在项目执行年限内,进口该项目所需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内列明的商品外,可办理免征关税、征增值税的《征免税证明》。因发展的需要,对项目新引进的所需进口设备,如在已经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原批准的进口清单之外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变更。(2)从香港进口月饼(1905900000)并提供有效的香港CEPA原产地证,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1号”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可享受0%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