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0752]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大连海关也于2006年发布了大关加发[2006]436号文件; 我司是做来料加工的,主要的产品为木制一次性筷子,因为国家规定木制一次性筷子一般贸易出口需要征收10%的关税。现对公告的国产料件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问题。请问海关老师,对于一次性筷子正常的外包装(如纸箱、封箱胶带纸,捆筷子用的皮筋,塑料袋等是否核算在内?对于那种套在筷子上的纸套,塑料套等全封套又是否核算在内?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审价部门确认,根据审价部门确认的价格确定外包装是否计入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