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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130973]

问题编号:[130973]

问题标题: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2010年第32号公告提到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这里面哪些可以进境旧机动车啊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2010年32号公告规定,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只有海关总署明文确定可享受免税待遇的人员可免税进境旧机动车辆,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可征税进境旧机动车辆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均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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