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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外商变更不作价设备处理方法[131949]

问题编号:[131949]

问题标题:外商变更不作价设备处理方法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现有两个问题向您咨询:1、香港A公司投资成立国内外资企业B公司,现香港A公司将国内B公司转让给了香港C公司。请问:(1)国内B公司是否需到海关变更外商名称?(2)之前香港A公司以不作价提供给国内B公司的未过监管期的设备是否要处理?是变更所有权人或是退运后再以不作价进口?或用别的方法处理?2、外发加工中,保税料件和所做产品的模具也需一起外发给加工厂,那请问:除了保税料件要向海关申请外,在监管期的设备(模具)外发也需要向海关申请审批吗?如何办理?以上问题,烦老师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
1.(1)是;(2)可变更所有权人,具体向商务部门咨询审批;
2.需向海关申请,可填写在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中,由海关审批,具体请向主管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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