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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不良品处理的规定[120867]

问题编号:[120867]

问题标题:关于不良品处理的规定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您好!我司是以进料加工为主的外资企业,主要生产柔性线路板。请问该产品在生产中产生的不良品,海关是否有1%-3%的标准限额,这部分在办理内销时不用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请告知,谢谢报关员教材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即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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