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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进口设备增值税先征后退[127056]

问题编号:[127056]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增值税先征后退外贸知识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 您们好! 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做进料加工,产品100%出口.于2005年2月进口3台设备,已缴进口增值税56万元.根据海关总署(2002)25号文和财预(2009)84号文,不知我司能否于今年申请退还进口设备增值税?如何办理?请尽快明示!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在办理进口设备返还税款前,需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制定的具体核查操作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 ,企业再凭核查结果向海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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