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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进口设备先征后退(产品100%出口)[127938]

问题编号:[127938]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设备先征后退(产品100%出口)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我公司于2003年-2006年陆续从国外进口了数台加工设备,进口时均缴纳了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当时国家出台了先征后退政策,但我公司至今没有得到每年20%的退税款。请问:1.此退税款何时能返还?2.对监管未满5年的设备如果征税进口后,进行产品内销,之前未返还的每年20%的退税款如何处理? 3.监管进口已满5年之后,虽未进行退税,但我公司进行产品内销的话,未返还的退税款如何处理? 4.监管期全部过后我公司进行产品内销对已返还的税款是否受影响?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baochunlai123456 :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规定:“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006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第4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检查工作的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全国的检查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情况的检查。” 据了解,截至目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启动相关核查工作。建议向相关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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