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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货样广告品报关[129379]

问题编号:[129379]

问题标题:货样广告品报关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规定,所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都要向海关申报,有以下问题请教: 1、委托快递公司申报KJ3,是否也需要出具报关委托书,与普通货物报关程序一样? 2、对于无价值的样品,国外客商通常不在发票上体现货值,而只显示NCV,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要要求客户注明一下货物的实际价值? 3、海关如何认定货物无商业价值?多谢指点!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根据33号公告规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快件运营人作为报关企业,不能替代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KJ2、KJ3报关单在申报时必须提交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与快件运营人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2、企业在申报时,应填报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货值、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以及计算税款。3、无商业价值由现场海关根据货物具体情况审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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