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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海关退还保证金时,是否应将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的疑问

问题编号:[124444]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退还保证金时,是否应将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的疑问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2009年11月份缴纳设备的保证金,总额在200万元左右,当时的原因是受海关政策影响,减免税表暂时不能审批,需要采用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放行。在今年的5月份左右,公司决定不办理减免税表,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缴税,因此海关将保证金退还。请问:退还时,企业是否可以要求海关将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如果可以,企业需要准备什么资料。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报关员培训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税款担保没有利息退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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