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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进口木薯做手册生产乙醇结转给第三方做乙酸乙酯出口的问题

问题编号:[124607]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木薯做手册生产乙醇结转给第三方做乙酸乙酯出口的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请教以下问题:能否用进口木薯做手册生产乙醇结转给第三方做乙酸乙酯出口的问题(乙醇属于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37号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公告规定,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以上答复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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