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1024]
问题标题:过渡期精神药品(旧的商品编码)如何通关
问题内容: 我们是赛诺菲安万特(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申请并获得了“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批件要求我们在2010年11月27日前进口批件批准的药品。按照当时的要求,我们的货物商品编码为“3004 9090 40”。在获得批件后,我们将批件第二联原件寄往法国的出口单位安排出口。今年年初,出口单位办理完所在国的出口手续,货物已运抵杭州海关。 但是,由于在2009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87号),公告的附件2中规定“其他含第29章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商品编号为“3004 9090 49”,删除了原商品编号“3004 9090 40”。这样在货物通关时,就造成批件上的货物商品编码与海关系统中的商品编码不一致,无法办理通关手续。 新法规的颁布致使某些货物商品编码变更,是企业无法控制与预见的因素,希望贵署能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解决我们本批货物的进口通关事宜。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Bgyedu.CoM答:你好!根据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公众用药需求,简化有关程序,对药监部门2009年度签发的部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因海关商品编号调整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请你公司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