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1634]
问题标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购买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们是内资企业,两个问题: 1,2006年市政府13号令《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规定国家重大专项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设备免税,我们有一个国家重大专项执行中需要购买进口设备,但是该13号令并未规定由哪个部门来进行手续办理,我们不知道具体应该找哪个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减免税手续; 2,我们原来是外资,现在转成内资,之前5年内购置的国内无法生产的进口设备也用于现在的重大专项,可否以现有重大专项同时申请已有设备的减免税从而不用重新缴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海关目前执行的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均是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作出的,厦门市作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在海关的执行范围内,建议向2006年市政府13号令的发文单位咨询具体的免税范围及内容;对于已进口的设备,如未在进口申报环节获得免税资格,则不能在进口后再补办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