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1834]
问题标题:进口DHA(二十二碳六烯酸)油/粉和ARA(花生四烯酸)油/粉应该使用哪个税则号?
问题内容:海关工作人员,您好!希望得到您的指导。 生产工艺:我公司打算进口的DHA油/粉和ARA油/粉是由生产厂家利用最新专利生化科技在人工盐水池中培养单细胞浮游海藻,再由浮游海藻细胞直接萃取出DHA和AA。 主要用途: DHA,二十二碳六烯酸,俗称脑黄金,是一种对人体非常重要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属于Omega-3不饱和脂肪酸家族中的重要成员。DHA是神经系统细胞生长及维持的一种主要元素,是大脑和视网膜的重要构成成分,在人体大脑皮层中含量高达20%,在眼睛视网膜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50%。DHA对孩子的大脑发育尤其重要。 ARA或AA,花生四烯酸,属Omega-6(ω-6或称n-6)系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是人体必须脂肪酸之一,在大脑和神经组织中含量丰富。ARA对孩子的大脑发育尤其重要。 我们不太确定是否应适用29.42(其他有机化合物)。如果不是,那么应该适用哪(几)个税则号?请指导!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所询商品的归类问题与加工工艺、纯度、化学结构等信息有关,若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的有机化合物,则考虑归入《税则》第二十九章,具体税则号列需要根据商品的化学结构确定。以上只作为参考,进出口时,以商品的实际报验状态和海关最终审核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