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2260]
问题标题:国内料件
问题内容:您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 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我想请问下添加的国内料件含量比例点出口成品的3%,需要征税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84023565: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 第23号)第二款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若贵公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在生产中使用了国内料件,则需按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计征出口关税;若贵公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不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按规定如实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则所使用的国内料件不涉及征税问题。具体请查阅23号公告或咨询你司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