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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中新协定减免事项[102815]

问题编号:[102815]

问题标题:中新协定减免事项

问题内容:我公司从新加坡进口“钛白粉,HS:32061110”,原来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FORM E》进行减免关税,现出口方不能出具FORM E,改出《中新自贸协定CSFTA》,请问: 1.是否《东盟协定》减让表的所有货物都可以改用《中新自贸协定》进行减免 我司进口的钛白粉货物如改用《中新自贸协定》报关是否仍可享受零关税? 2.我司报关使用的发票是日本总部出具,而《东盟协定》原产地证是由新加坡分公司或新加坡生产商直接开出,请问海关能否接受第三方发票的报关减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你好!1、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涉及的商品并不完全一致,只有列入协定中的商品中才能享受协定税率。2、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规定,提供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新加坡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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