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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周转箱进出口重复利用问题[116739]

问题编号:[116739]

问题标题:关于周转箱 进出口重复利用 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 生产精密汽车用ABS配件,需要一种塑料箱子作为包装材料(主要是避免冲击、抗压),在塑料箱子外面再套上纸箱,这种塑料箱子可以重复利用,基本上就是周转箱的作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备案为包装塑料箱,作为料件,保税进口、出口?是否征税? 还是有其他办法? 箱子可以是进口的,也可国内采购。主要是可重复利用。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可循环使用容器是指用来包装或装载物品的可重复使用的贮存器(如箱、罐、坛),不包括集装箱及成形或柔软不成形的包覆材料。你司所述塑料箱如符合上述定义,则属于可循环利用的容器。一般情况下,海关对可循环利用的容器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如是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建议你司在来料加工合同备案时与当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接洽就上述货物能否作为保税货物进出口问题予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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