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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保税品是否可以出境加工[117061]

问题编号:[117061]

问题标题:保税品是否可以出境加工

问题内容:敬爱的关员您好 我想请问,位於出口加工区保税工厂的保税半成品,可否出境加工(运至国外加工),而後再运回境内原工厂进行最後加工出口?如果可以开展保税品出境加工,请问这样的作业方式应如何称呼?是出境加工?出料加工?还是境外加工?境外加工完後的半成品复运进境时,由於依然是保税品,并且最後加工完之成品依然会出口,因此是否可以不用课徵进口环节之关税及增值税? 目前在中国海关的相关法规里面并没有找到有关保税品是否可以出境加工的相关规定,还盼请您给予解答疑惑为谢! 感谢您的热心协助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89)署监一字第811号《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经贸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海关不予备案。开展国家禁止出口和统一经营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业务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审核登记备案。二、出料加工项下经加工后复运进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三、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为便于监管,海关应对出料加工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四、出料加工货物如属国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授权的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验放;其中如属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应征收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五、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六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经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六、出料加工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经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由海关按照《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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