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760]
问题标题: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
问题内容:请问申请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什么具体要求?本省已有申请第二家是否需要有全省进出口达一定数额的规定?如有具体是如何规定?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请咨询海关总署和当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