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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关于外资企业进口检测设备的征免税问题

问题编号:[109491]

问题标题:关于外资企业进口检测设备的征免税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广州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将于近期通过广东省内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采购一台色谱仪(用于产品和原材料检测),由于我司不是直接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而是通过境内代理公司购买,请问我司是否需要为该项采购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如果需要,请问对应的税率是多少?我司的该项业务是否符合关税或进口增值税的退税政策?如果符合退税政策,需如何办理退税?盼尽快回复,多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根据《海关法》第九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和纳税手续。你公司作为实际收货单位,可自行缴纳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缴纳税款。另,对应税号为90272011和90272012的色谱仪最惠国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7%。退税政策请具体咨询主管该业务的国税部门。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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