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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是否可以以不作价设备进口[119220]

问题编号:[119220]

问题标题:是否可以以不作价设备进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一般贸易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现我司有设备不需付汇进口的。请问:如果进口的设备是外资不予免税清单和重大设备不予免税清单以外的商品,是否可以以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免关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进口及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时70%以上属出口产品。同时,请按照《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件规定到审批主管部门商委进行审批后,再前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64号公告内容,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64号公告规定予以照章征税;对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二、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29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按该公告的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仍然采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进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其“征免方式”应填写“特案”;三、2008年9月15日前,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中有上述前两款所述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且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仍按原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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