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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关税减免[113898]
问题编号:[113898]
问题标题:(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关税减免
问题内容:尊敬的青岛海关领导: 我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涉及进口设备(国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但是经查询该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能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调整)》。
经查阅海关文件署税[1999]791号,我公司进口的设备属于该文件条文(三)特殊规定之情形: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三),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其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请问:
1、我公司进口的设备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能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调整)》目录之中,但是国产的性能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按照署税【1999】791号文件,我们需要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该证明我们应该去哪个部门出具(国家发改委或者…)?
2、目前青岛海关是否认可该文件,把这个文件作为该类设备免税进口的必需文件?
3、依照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的通知》(1999-12-06)第四条,
(二)进口商品用途超出更新或维修范围进行技术改造,需提供的单证资料:--该条是否仍然有效?我公司依照该条目提供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后,是否可以进行减免税备案和申请?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出具。 2.我关认可国家发展和改革为委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该《证明》属于外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申请免税必需的单证之一。 3.《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宣讲材料的通知》(1999-12-06)第四条,(二)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 4.你公司应根据青岛海关门户网站“办事指南”项下“减免税”栏目规定的相关单证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和免税审批手续,在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的基础上,进口商品应同时不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财关税〔2009〕55号附件)范围方可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