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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关于保税区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进行加工的问题[112507]

问题编号:[112507]

问题标题:关于保税区内企业接受区外企业委托进行加工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保税区内外资生产企业,现有一家企业B欲提供部分原料(国内原料)给我司,其余部分由我司提供(属我司进口料件,保税)进行全部工序的加工,加工成成品后复运回B企业。请问,这种方式在保税区内是否可行,是否属于委托加工的范围?若可行的话,成品出区的税费计征按什么确定完税价格?谢谢您的关注,期盼您的回答~~~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内加工企业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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