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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关:日本经大连-同江过境到俄罗斯货物说明[113175]

问题编号:[113175]

问题标题:日本经大连-同江过境到俄罗斯货物说明

问题内容: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您好,我司受大连一家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1*40GP的旧轮胎,由日本经辽宁大连进境,黑龙江同江出境至俄罗斯,货物于11月6日进境至大连。经对大连海关相关部门咨询,大连海关可以受理该业务。后又对同江海关进行咨询,同江海关认为该关不具备受理该业务资格,又经过同其上级主管海关--哈尔滨海关相关部门咨询,同江海关可以在哈尔滨海关指导下受理该业务。我司于12月4日在大连海关申报了该货物,并且放行。货物由海关监管车于12月9日运抵黑龙江同江海关监管区,而此时同江海关依据哈尔滨海关的指示通知我们,由于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没有签署过境协议,不符合海关总署对于过境货物的监管规定,过境转关货物在同江关区不能受理,除非有大连海关出具关函和海关总署等主管部门许可。我们咨询大连海关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大连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给哈尔滨海关出据关函,要求其如何操作。而据我们了解,日本经由大连和中国其他口岸过境运至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货物确实也很多。目前货物已停放于同江海关监管区数日,不知我司遇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急盼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哈尔滨海关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同我国未签有货物过境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由于,中日两国未签有货物过境协定,所以应当由经营人报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入境地海关备案后方准予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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